关于对黄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12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签发人:王帮助
张宝兵代表:
您在区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太平湖镇朝阳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4〕27号)精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委会上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时,村建公益性墓地,可结合美好乡村建设,乡(镇)和村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乡(镇)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公墓建成通过验收后,区民政局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补助。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黄山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8532511、8530291
黄山区民政局
2017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