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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区人大  2017-4-6    阅读次数:     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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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辅寰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加大对困难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2007年1月1日我区实施新一轮乡镇财政体制,按照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一定三年不变”的原则,核定乡镇收支基数,实行定额补助或上解,且以后每年新增财力全部留存乡镇,对乡镇的增资等刚性支出,区财政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了财政体制,如2008年弥补财政体制新丰乡支出基数中对工业企业扶持资金9.6万元;2009年区政府按照省委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在财政体制中给予调整,取消体制上解每年6%的增长;对于乡镇收取并缴入区财政的三项非税收入(垃圾处理费、租赁费及房租收入、门票收入),给予乡镇全额补助;2012年10月1日,安徽省 “营改增”改革试点启动,我区对涉及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全部留存企业所属乡镇或园区;2012年起出台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扶持意见,对乡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扣除相关企业奖励后,按其超过基数部分的50%奖励给乡镇等一系列体制调整规定。现行乡镇财政体制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区乡两级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了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近十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调整变革,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区乡镇财政形势发生了许多变化。调整乡镇体制,对相关数据重新核定,对有关规定重新研究,都很有必要。根据区政府2016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调整和完善区乡(镇)财政体制的工作目标要求,今年区财政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完善区乡(镇)财政体制,并在调整时对困难乡镇财政情况予以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我区财政事业的发展。
 
办复类别:B
联系单位:黄山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9-8532216
    

2016 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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