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越英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对居民养犬建立犬只登记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养犬,是人类在千百年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生活习俗。犬类是一种有灵性的动物,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发挥了它的特殊功效和人类所不能代替的作用,因此受到了人们的宠爱,也成为了人类的朋友。但是,作为动物,又存在着不可改变的习性和弊害,如:极易传播狂犬病毒、犬吠扰民、恶犬伤人、公共场所随地排泄等。对于自然界的物种,我们应该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理念,趋利除弊。
关于养犬管理,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完善的法律法规、管理机构和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养与管仍处于粗放的状态。目前可执行的法规是2006年6月29日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 2007年10月17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 年 1月1 日起施行的《黄山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明确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犬类管理的主体,公安部门是违规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管理的主体。《黄山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明确了公安、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是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其中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申报登记和档案的建立、《犬类准养证》、犬牌的发放、组织捕灭未经申报登记饲养和未经免疫的登记犬、无主犬、疫病犬或疑似疫病犬以及未按规定饲养的犬。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犬类在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因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街面流动售犬的行为进行查处及违规犬只收缴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养犬申请表》的发放和准养犬只的备案,负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规养犬、违章散放犬的收缴、捕灭工作。另外,《黄山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也做了具体规定。
虽然以上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市的犬类管理提供了一定依据,但这两个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表述,与现存的现实状态存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此外,近年来日益兴起的动物保护主义和社会对包括养犬人合法物权在内的公民权利的重视,对养犬管理都产生着重要影响。我局作为养犬管理主要成员单位之一,在养犬管理方面投入了不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也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比如在灭犬行动中,给养犬人对情感造成的伤害、灭犬时血腥的场景、跳弹伤人毁物的意外、被捕灭犬只不菲的价格等,都引起了养犬人和动物保护主义者的强烈不满,由此引发的负面舆论和申控、上访等事件,也部分影响了政府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但即便如此,我局在贯彻执行《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黄山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仍然作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2013年,在黄山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局对全区居民养犬情况进行了管理登记,对全区养犬人、犬类犬种、数量、分布区域等均进行了登记造册,发放了部分犬牌犬证,向养犬人和社会公众发放了《致养犬人的一封信》,开展了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同时,我局常年以来坚持开展对病犬、流浪犬、散放犬、危险犬的捕灭工作。据不完整统计,近年来共组织捕犬专项行动近40次,捕灭犬类700余只。
2015年4月,黄山市人民政府在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了公安机关犬类准养证核发的行政审批权。因此,公安机关已不再具有养犬申报登记和档案建立、《犬类准养证》、犬牌发放的管理权限,只承担对违规犬只和危险犬只捕灭的工作职责。但是,加强养犬管理、建立和谐环境、促进社会文明发展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局将继续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养犬管理。
再次诚挚感谢您提出的关于对居民养犬建立犬只管理登记制度的建议。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黄山公安分局
联系电话:8504018
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
2016 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