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文:
征地拆迁难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中最大的难点,也成为社会矛盾最为凸出的焦点,同时也是群众反映不公问题的集中点。不论是招商引资开发,还是公共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美好乡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开展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等附属物征收工作,面对少数群众为追求经济利益拒不配合的,往往束手无策,绝大多数情况要么是难以推进,要么以政府部门妥协,以“钉子户”获得高于其他被征收户的补偿为终结。这种“老实人吃亏、投机人得利”的现象,不仅违背公平正义,让政府丧失公信,也助涨不正之风,更导致“好人学坏”,导致群众跟风效仿,造成后续的征收工作越来越难,为社会舆论所广为诟病。
现行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征收单位足够的行政强制征收权限,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和时间范围内,征收单位可以实施和完成行政强制征收权,也没有规定征收单位违反法定标准给予“钉子户”高额补偿所要承担的责任。遍寻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实际操作中,面临几个问题:一是执行主体和程序的问题。国土部门本身没有土地强制征收权,也没有完善的强制征收程序。比如像区(县)级计生部门所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征收权,和在强制征收这块已有的的立案调查、申报法院强制执行等一套完备的程序。二是执行时间和跨度的问题。土地的强制征收,被申请人如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上诉,时间的跨度往往要达1-2年甚至更久,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特别是一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了群众的日常生活。三是执行范围和标准的问题。法规仅规定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强制征收,而且定义也比较模糊,哪些属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范围?除了国家建设用地之外的集体土地等征收如何执行?以及地上附属的迁坟、树木等征收呢?都没有明确规定。因为缺乏法律保障,这就造成基层征收工作推进面临很多难题,也是造成当前“乱象”问题发生的根本。
因此建议:向上级相关部门呼吁完善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强制征收法规,明确国土部门为实施强制征收权力的主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限定几种法律允许执行行政强制征收权力的情形。比如:征收范围95%以上的征收户已同意征收,其他征收户的诉求超出法定征收标准1.2、1.3等倍率以上的,或者是高于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市场评估得出的赔偿标准一定倍率以上的,从法律层面不予保护和支持,依法授予征收单位行政强制权。或者可以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分配给被征收户土地的权利,采取异地置换的方式解决土地征收难题。同时,对在征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标准给予被征收人高额补偿的,同样追究征收人的责任。通过立法形成“倒闭机制”,对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双向施压”,从而在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征收领域,真正形成“依法行政、依法征收”的强力保障和社会共识,破解近年来矛盾越来越为凸出的征收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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