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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区人大  2015-11-30    阅读次数:     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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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广龙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恢复重建广仁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黄山区现有经政府批准开放的佛教寺庙5处,占全市寺庙总数的近50%,目前已能满足区内佛教信众的正常宗教生活需求。2、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8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之相关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按程序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研定后逐级上报市、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您建议的申请主体和建议办理单位程序均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符。3、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同时具备5项条件:一是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二是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是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教规的其他人员;四是有必要的资金;五是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综上所述,您所提的建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无法解决。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依法规范对现有5处佛教寺院的管理,提升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水平和成效,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和谐文明建设献计出力,努力确保全区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感谢您对我区宗教工作的关注关心,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支持和监督。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黄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电话:8500866 。
                          
 
黄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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