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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区人大  2015-11-30    阅读次数:     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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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方友玲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提高供养标准。黄山区历来十分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标准与物价挂钩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2015年2月4日,在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研究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标事宜:㈠同意将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640元提高到2904元(每人每月242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960元提高到4356元(每人每月363元);㈡提标后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5年1月起执行。
  2、加大争取力度。近年来,我区虽然大幅度提高了五保供养标准,五保供养标准高于省要求在黄山市位于前列,但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和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五保的供养标准相对来说仍然较低。考虑到区乡两级财力十分有限,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中央、省、市配套资金更大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标准,改善五保对象生活待遇。
  3、解决医疗难题。会同区财政局出台了《黄山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农村五保户医疗救助不设病种限制、不设起付线,大病住院按60%、常见病住院按30%的标准予以救助,原则上全年不超过10000元,对常见病住院患者进行救助,原则上全年不超过3000元。对农村五保户全年一次性给予200—500元的小额门诊医疗救助,由区民政部门为农村五保户代缴个人应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
  再此感谢您对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关注,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同时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黄山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8509671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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