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菊花 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提高失地农民补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黄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于2008年出台《黄山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08]41号文件)精神,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含集体因办公益事业而征用的土地),现存人均耕地不足0.5亩(按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计算),同时无法异地移民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为更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011年1月,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标准从80元/月提高到100元/月;2013年1月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标准从10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这充分体现区委、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财力的增强,会使更多群体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被征地农民保障标准会逐步提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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