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庆华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关于要求建立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为加强太平湖湿地的保护与建设,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批准太平湖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单位,经过区和沿湖乡镇及区直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于2014年通过国家林业局验收,正式批准为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
二、你建议区政府探索建立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补偿机制。以我区的财政实力,建立区级生态补偿机制实在困难,至少现阶段,没有这个条件。不过,国家已于2015年启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将积极向上争取,力争早日在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实施湿地补偿政策,以惠及太平湖周边乡镇。
三、经过区政府和部门的积极争取,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已争取到中央财政湿地补助、“十二五”等湿地建设项目,且已付诸实施,今后将会争取到更多的湿地建设项目,用于太平湖的开发建设。区委、区政府也一定会在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安排、政府性投资、民生保障方面通盘考虑,统筹兼顾,对太平湖周边乡镇给予倾斜和照顾。
四、随着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和建设的不断深入,湿地生态环境将会不断提升,湿地生态旅游的潜力日益突显,太平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旅游事业也会日益发展,带动地方产业发展,壮大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黄山区林业局
联系电话:05598510032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