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菊花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剔除城东几个村自来水费中排污费收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黄山区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生活用水收取的基本水价为0.94元/吨,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区政府从2008年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单价为0.6元/吨,纳入居民生活用水一并征收。目前城区周边村庄都在建设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其污水处理将产生一定的运行费用,区财政将视各乡镇村庄污水处理情况,统筹污水处理费使用,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所以,我委认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符合政策规定,不宜减免。
办复类别:C
联系单位:黄山区住建委
联系电话:8538563
201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