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华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合理划定城区周边农村排污费收取范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黄山区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生活用水收费单价为1.54元/吨,其中0.6元/吨为代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目前城区周边各村都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美好乡村工程,污水管网正逐步完善并接入各村各户,将污水、废水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因此不宜取消征收污水处理费。
办复类别:
联系单位:黄山区住建委
联系电话:8538563
201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