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167号建议的答复
周成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 解决太平湖镇部分林地茶园等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要求将失去林地茶园的林(茶)农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经过调查摸底,查阅文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文件,第二章规定“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也应列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省政府63号文件只规定耕地,没有规定林地茶园。另一方面林地茶园征用后补偿标准以及待遇享受具备条件还未明确。我省我市也尚未有区县将失去林地茶园的林(茶)农纳入保障范畴。 我区是全省重点林区茶区之一,有一部分林农茶农靠林地茶园为生的实情。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上反映,力争将林农茶农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黄山区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