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蒋时光代表:
您在区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关于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项目资金结算工作机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完善并提高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工作,由区收储中心和属地政府共同进行前期收储工作,区收储中心协调属地政府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在挂牌出让前界定出让成本范围。 对按正常程序进行收储、征收的地块,由被收储、征收方开具票据,区收储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及时按协议拨付;对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先期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地块,由先期开发单位上报区政府,区收储中心按区政府政府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进行成本核算,并报区政府审批后会同财政局拨付。 在挂牌成交竞得人交清出让价款后,区国土财务部门做好出让地块台账,经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对属地政府报告的批复和相关文件精神计算土地收益,提出使用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待区政府审批后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由于土地储备是政府行为,涉及财政资金,项目结算必须通过财政审计,因此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实施跟踪审计有利于项目的最终结算,也利于对成本进行及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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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