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4号建议的答复
乔宽发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建立乡村道路及绿化后期管护专项经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农村公路道路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相应的人员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以及村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工作。
同时,《安徽省农村公路道路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我区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养护管理情况展开定期检查、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优秀等次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我局与区财政局也正积极沟通,争取区财政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
感谢您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黄山区交通运输局
2014 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