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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号建议

来源:区人大  2014-6-10    阅读次数:     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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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李慧娟

标题:关于设立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非工作日履职补助的建议

内容: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制度。中小学班主任作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的骨干,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班主任工作队伍,对于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了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吸引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制度。

1988年人事部、国家教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88]23号),文件规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和教师超课时酬金的具体数额,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据了解,当时全国各地基本上按1979年的国家标准增加了一倍。即不同班额分别为中学10元、12元、14元,小学8元、10元、12元;超课时酬金一般定为每超一课时中学为2元,小学1.5元。

200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2009年8月20日印发的《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规定:“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也就是说:随着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独立的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制度取消了。

2009年实施绩效工资以前,我区基本沿用(人薪发「1988]23号)《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津贴标准。班主任任务重,责任大,但津贴标准过低,极大地挫伤了教师担任班主任的积极性,无论是区直学校还是农村学校大多数教师不愿意担任班主任。

实施绩效工资以后,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单设。学校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按下列标准提取,设立班主任津贴。小学班主任20人以下50元,20-35人70-90元,36-45人80-100元,45人以上90-100元,中学班主任30人以下70元,31-50人80-120元,51以上90-130元,由学校制定考核办法及细则,按年度考核发放。

随着绩效工资的实施,班主任津贴在一定程度上较以往有较大提高,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它主要表现在:

1.弱化了班主任岗位的地位和作用。

2.班主任津贴占工资总额权重明显低于当初设立津贴时占工资总额的权重。

3.无法体现对班主任非工作日履职的认同。

上述负面影响直接导致无人愿意担当班主任工作,每当新学年开始,学校领导都会为聘请班主任而伤脑筋。非工作日班主任履职消极被动。

为加强我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建议在保持绩效工资中班主任津贴不变的情况下,设立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非工作日履职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幼儿园20人以下每月补助50元,21-35人每月补助100元,35人以上每月补助150元。

小学20人以下每月补助50元,21-35人每月补助100元,35人以上每月补助150元。

初中20人以下每月补助80元,20-46人每月补助180元,46人以上每月补助250元。

高中30人以下每月补助100元,30-56人每月补助200元,56人以上每月补助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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