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7年5月26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审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我区紧紧围绕“三绿三宜”目标和“生态立区”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较好地贯彻实施了《环境保护法》,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成为我区的标识符。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全民生态环保意识有待提高,城乡环保基础设施仍然薄弱,联动监管职责落实力度需进一步强化,环保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等。
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会议提出以下意见:
1、增强环保工作保障。严格落实乡镇政府和区直部门单位环保工作职责,整合部门执法力量,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追究。争取和整合资金,加大环保投入,保障垃圾、污水处理经费。加强环保工作队伍建设,增加专业人员,提升现有人员水平。
2、继续加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力争城区和集镇污水收集率达到95%以上;发挥已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作用,建好的要尽快启用,存在问题的要修复。制订乡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纳入污水管网处理的用水实行收费。
3、加大环保工作执法力度。加大环保工作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打苗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监督电话,出现环保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多的环保问题。出台宠物饲养、牲畜养殖、餐饮油烟排放规范,依规对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教育、处罚。严厉打击电鱼、药鱼违法行为。
5、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区政府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以上审议意见,请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办理情况报告一式20份送区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