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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第三十九四十号)

来源:区人大  2016-4-29    阅读次数:     评论: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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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  报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
 
 
目   录
 
黄山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纪要…………………………(1)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大代表
陈风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2)
黄山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纪要……………………………(3)
黄山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5)
《黄山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12)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情况的报告(摘要)
………………………………………………………………………(15)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的决议………………………………………………………………(20)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议案…………(21)
关于《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的说明………………(22)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24)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24)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5)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臧世凯辞去黄山区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26)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张大文代理黄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26)
 
 
 
 
 

黄山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纪要
   
  
    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3月18日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召开。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卢新龙,副主任王和平、范茂盛、黄卫三和12名委员出席了会议,副主任周忠建,委员方力、邢祥龙、陈跃华、郭婉芳因事请假。区检察院检察长占斗星、副检察长陈文忠列席会议。
    会议由卢新龙主任主持。
    会议作出了《关于许可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大代表陈风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许可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大代表
陈风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6年318日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许可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大代表陈风清涉嫌犯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暂时停止陈风清执行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黄山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次会议纪要
   
 
   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室召开。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卢新龙,副主任王和平、周忠建、范茂盛、黄卫三和14名委员出席了会议,委员汪琦、赵一芳因事请假。区政府副区长曹恒凤,区法院副院长吴建兵,区检察院检察长占斗星,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住建委、农委、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耿城镇、三口镇人大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区人大代表翟毅祥、孙以勤列席会议。
   会议由卢新龙主任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山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黄山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审议批准了《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审议,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区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明确和细化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和任务;加大土地利用的执法力度,基本实现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占用占补平衡”。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一是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矛盾较为突出;二是条例禁止的抛荒、种树等占用逐渐增多;三是边远乡镇耕地保护率偏高;四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经费尚不足;五是宣传工作及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科学合理的使用现有土地。以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为标准,合理调配耕地保护和项目用地,加强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计划管理。同时,有关部门要督促引导乡镇对现有土地,特别是一些抛荒地做好摸底登记,积极探索抛荒地的利用模式,遏制抛荒地蔓延。
   2、合理保护和利用现有耕地。一是进一步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加强农田水利及机耕道路设施建设,大力改善耕地耕作的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降低耕作成本;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农民与土地的产权关系,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探索制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长效机制;三是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积极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同时,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农民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高耕作效益。
   3、加大对耕地保护率偏高乡镇的支持力度。一些乡镇耕地保护率高,一定程度上为全区发展做出贡献,国土部门应加大对这些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支持力度,调动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平衡利益诉求,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田耕作的机械化程度和经济效益。
   4、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一要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果;二要加强土地监管,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要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乡镇土地所执法人员力量,加大对土地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和执法能力。
   会议还进行了人事任免。决定任命孙长应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会议还作出了关于接受臧世凯辞去黄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关于由张大文代理黄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根据《黄山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常委会上首次举行了新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
 
 
 
 
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是推进“十三五”规划实施的起始之年,也是本届常委会履职的最后一年。今年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五届六次全会和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总体部署,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不断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推进“三绿三宜”“更美更富”黄山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全年计划召开常委会会议7次,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1项,主任会议安排议题6项。围绕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内容,安排专题视察活动1项。主要工作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监督重点,加强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城乡生态化和民生改善等工作的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开展工作,为加快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1、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关注区委决策部署落实及中心工作推进,围绕新型工业发展、农村改革、全域旅游以及山上山下一体化发展等,适时开展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黄山区201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促进太平湖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强化太平湖渔业秩序整治工作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促进太平湖保护和开发,审议通过《黄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决议》。关注重点项目建设,主任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
   2、加强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围绕新《预算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口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2015年决算和201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5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审计工作报告所提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批准2015年区本级决算;主任会议书面审查2016年1-11月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3、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和司法工作的监督。着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档案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以及区法院关于信息化建设工作、区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林业公安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依法作出“七五”普法决定,督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4、加强对民生改善的监督。坚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增进人民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客运市场管理、职业教育、脱贫攻坚等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对民生工程进行专题视察。把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加强对来信来访的综合分析,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做好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工作
   5、认真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和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依法适时作出决议决定,更好推动区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更好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6、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结合,在坚持任前考法、任前供职发言等工作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推动被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的落实,不断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
   7、积极稳妥地推进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切实强化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8、加强代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代表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代表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探索建立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履职。创新代表述职评议工作,促进代表履职交流,提升代表履职能力。
  9、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拓宽联系代表的渠道,坚持召开代表座谈会,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小组制度,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调研活动,强化和提升代表履职意识,提高代表建言献策、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我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联络服务和履职情况信息收录工作。
   10、充分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走访选民等活动,努力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和服务,不断推动代表工作深入开展。
   11、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坚持和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网上公示、重点建议督办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检查,适时听取汇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促进代表建议落实。继续开展优秀代表建议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升代表履职热情,不断提高代表建议的质量。
   四、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推动人大工作深入开展
   12、落实常委会领导联系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机制,适时开展乡镇人大工作交流活动,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研、学习考察等活动,指导乡镇人大负责人熟悉人大业务、拓展工作思路,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加强人大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共同推动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开创全区人大工作新局面。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13、认真抓好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协助区委召开好全区人大工作会议,不断提高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成效,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始终做到为人民掌权、接受人民监督,尽力为民办事、为民谋利。全面完成乡镇人大主席专配工作,促进基层人大依法履职,提高全区人大工作整体水平。着力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推动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相关建议落实见效。加强人大信息宣传工作,扩大人大工作社会影响。切实抓好机关建设,积极营造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良好工作氛围,全面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黄山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2016年3月24日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一、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三)区人民法院院长;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法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五)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
(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十、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十一、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依次报出本人姓名。
   十二、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集体宣誓时,从常务主席中推举一人担任领誓人。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上述第七项所列人员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分别为: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一人。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上述第八、第九项所列法官、检察官由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宣誓,集体宣誓时由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一人担任领誓人。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时,由任命机关领导人员一人担任领誓人。
   十三、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十四、宣誓人员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其他人员着正装。
   十五、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宪法宣誓的具体意见。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情况的报告(摘要)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程伟红
(201632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区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情况,请予审议。
   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黄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要求,到2020年黄山区耕地保有量14.4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3.02万亩。根据2014年度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区现有耕地16.04万亩,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3.06亩(其中:水田11.05万亩,占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84.61%;旱地2.01万亩,占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15.39%),面积和区位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为实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总体要求,近年来,我区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广泛宣传、落实责任,形成了保护耕地的社会合力。我区属山区、库区,人均耕地面积仅0.98亩,低于全国人均1.39亩的水平。为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区高度重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是切实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采取不同形式和途径,加大政策宣传的力度和广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运用网站、报纸、电视台和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大力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和耕地保护典型,通报耕地违法违纪案件。每年都在区广播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开播“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耕地保护”主题栏目,介绍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占补平衡等方面内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土地调控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卫片执法的严格实施,有力推动了全社会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二是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责任制建设。调整充实了黄山区耕地保护领导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国土局、农委、监察局、财政局、水利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担任成员,统一协调、组织全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出台了《黄山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定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区政府与各乡镇分别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的职责和任务。在此基础上,将具体保护指标分解到了村、组,由乡镇与村组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向农户发放了基本农田明白卡,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到了具体地块、具体图斑,并在交通沿线、集镇和村庄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域更新保护标牌31块。三是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区政府将各乡镇、单位落实耕地保护目标情况纳入到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年终对照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二)严格执行项目用地预审,引导项目用地少占耕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在审核非农建设用地报批时,除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并及时进行补划外,一般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的耕地实行先补后占。2011年以来,全区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7811.61亩,其中农用地6321.96亩,耕地3926.71亩,耕地占农用地比例为62.03%。占用的耕地通过区级新增耕地和异地购买指标的方式全部实行了占补平衡。
   (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由于我区后备资源匮乏,新增耕地和占补平衡压力一直很大。我们通过积极对上争取,并出台优惠激励政策,完善管理机制,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顺利开展。自2011年以来,我区共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27个,其中基本具备项目7个,稍加改造项目20个,建设规模达8.16万亩,总投资1.35亿元。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7.56万亩,新增耕地面积0.14万亩。完成补充耕地项目31个,建设规模0.15万亩,新增耕地面积0.13万亩。实施了我区第一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0.01万亩,圆满完成了《黄山区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任务。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近几年,我们积极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土地管理法定责任主体的落实。一是出台了《关于建立黄山区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黄山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黄山区国土资源管理巡查报告及处置办法》等一系列土地执法规范性文件,加强了部门的联系沟通,构建了土地综合防控新格局,将土地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真正落到实处。二是积极开展土地执法模范乡镇创建活动,建立村级土地信息员制度,切实转变土地管理“一家管、大家用”的被动局面。三是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打击力度。自2011年以来,全区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57件,面积1721.6亩,罚没款208.5万元。通过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和公开曝光,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与此同时,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积极开展国土资源信访积案化解工作,通过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提高了信访办结率,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少数地方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意识还有待提高,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体现在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与保护耕地发生矛盾时,不能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存有“发展就必须以牺牲耕地为代价”的错误思想和观念,给主管部门依法管地造成了很大压力。少数地方还存在违法占用耕地甚至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现象。二是耕地保护责任没有形成社会化。目前,虽然层层签订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但考核的责任追究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耕地保护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主要还是利用行政手段来保护基本农田,未能通过经济手段来激发乡镇政府和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投入不足,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三是农民抛荒耕地和改变耕地用途现象比较突出。一方面由于我区属于山区,山地多、平地少,耕地管理成本高、难度大,许多农民放弃种植粮食,对耕地实行退耕还林或直接抛荒;另一方面由于农业比较利益差,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许多耕地被用于种植花卉、苗木或其他经济作物,粮食种植面积逐年下降。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基本农田中抛荒面积2856亩、退耕还林面积8000亩、种植花卉苗木4577亩、挖塘养鱼或发展畜禽养殖面积497亩。四是少数乡镇基本农田划定不合理,比例过高,保护压力大,也限制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意识。通过新闻媒体、普法等多种形式,继续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区各方面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耕地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上来。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关系,真正把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础上,实现发展和保护“双赢”。
   二是进一步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坚持“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并重”的原则,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深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和监督,增强乡镇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意识,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任务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抓紧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联动的保护耕地新格局。进一步完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管护机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激励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完善,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各地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市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之路,逐步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格局,推进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通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编制更新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四是编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继续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认真实施未利用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为全区美丽乡村和经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五是加大预防和执法力度,修改完善《黄山区国土资源管理巡查报告及处置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实施土地执法快速反应机制等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扎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决议
 
 
(2016年3月24日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议案》和编制情况的说明,决定批准《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会议要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规划办事,在《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引领下,切实加强太平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建设工作,把太平湖风景名胜区建设成为全国同类风景名胜区的典范。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太平湖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的议案
 
 
  区人大常委会:
  太平湖风景区是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也是我区的龙头景区,编制好《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太平湖风景区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鉴于此,太平湖管委会于2014年12月委托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修编。该《规划》修编过程中,我区与省住建厅、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多次沟通对接,确保了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015年10月23日,省住建厅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在太平湖管委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划》进行了评审,原则通过该《规划》,并于11月20日起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公示。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意见,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报批稿,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区长:方文辉     
                     2016年1月14日
 
(注:该议案以政秘〔2016〕6号文件主送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编制情况的说明
 
   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是198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1999年即成立太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管理。由于2008年编制的《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风景区范围内的土地禁止出租出让,与2004年省政府批复执行的《太平湖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建设要求存在矛盾,也与太平湖建设发展现状不符,因此原《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未按程序报批。2014年8月,省政府派驻黄山市规划督察组对太平湖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后,要求我区暂停临湖新上建设项目审查、审批,重新编制《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根据省督查组要求,同时为积极推动太平湖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市城乡规划区工作指导下,我区于2014年10月委托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启动了《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经过十个多月的实地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多轮方案修改完善,于2015年10月完成总规方案,10月23日通过省住建厅组织的方案评审(评审意见附后),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报审稿。
   此次总规修编确定的风景区范围是按照资源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相关性的原则来界定的,总面积约275.82平方公里,沿湖陆域为城镇、村落等建设用地的,控制50~100米宽的风景林带。以风景区范围外800米,以及沿湖有城镇等建设的区域划入外围保护带范围,外围协调区的总面积为149.08平方公里。
   规划定位是“以碧水云天、秀湖峡湾、古村茗茶”为特色,集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科教文体于一体的综合性湖泊型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期限为2015~2030年。规划以“三轴一核四节点”的总体布局,从功能定位将风景区划分为风景游览区、生态保育区、湿地生态区、水域保护区、康体运动区、历史文化体验区、接待服务区七大功能区。
   规划根据风景区实际情况,从区域位置将风景区划分为中心湖区、黄金景区、小三峡景区、乌石景区四大景区,面积为268.4平方公里。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自然景观保护区及其区域内主要水域;二级保护区主要包括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其它太平湖水域,以及水域周围山体和岛屿,和永丰乡的几处文保单位及其周边保护地带;三级保护区是指风景区范围内,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区域为三级保护区,主要包括村民点、耕地和部分山体;另外还将太平湖镇区、朝阳半岛、绍岭湾北侧区域等分布在风景区外围,现状环境较为复杂,但又同时对太平湖风景区整体环境与游览体系有一定影响的区域划为外围保护带。
   规划还根据太平湖风景区资源分布特征,将一级保护区以及黄金岛区域、太平湖主要水域划为核心景区,面积为97.75平方公里。在核心景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报2015年12月24日黄山区规划委员会2015年度第四次主任会议、2016年1月12日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审定,认为该规划现状调查清楚,原则正确,内容全面,符合太平湖风景区实际及有关规范要求。现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命名单
 
(2016年3月24日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孙长应同志为黄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名单
 
(2016年3月24日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王家富同志的黄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汪建华同志的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陈学毅同志的黄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职务;
   邢金海同志的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汪建华同志为黄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后贵同志为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胡克胜同志为黄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陈学毅同志为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命 名 单
 
(2016年3月24日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大文同志为黄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臧世凯辞去黄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3月24日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臧世凯辞去黄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黄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由张大文代理黄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2016年3月24日黄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臧世凯已辞去黄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决定由黄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大文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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