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5年3月17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闭会期间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无固定收入的区人大代表。无固定收入的区人大代表是指无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的区人大代表。补助对象的确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人选室负责。
第三条 补助项目为无固定收入的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时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
第四条 补助标准:无固定收入的区人大代表参加活动的往返交通费全额报销;误工费按照每人每天60元进行补助。以上费用在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 费用补助的审批程序: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前,提出符合补助标准的代表名单和预算,经区人大常委会人选室审核后,按照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交通费和误工费经区人大代表本人签字领取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时填写报销单,按照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费用补助发放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人选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