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权力。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含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个案监督)、任免权(含任命、免职、接受辞职、撤职和领导干部述职等)、重大事项决定权(含订立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
工作机构 1982年3月召开的太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始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太平县八届人大常委会设7名委员;黄山市(县级)一届设9名委员,二届设8名委员;黄山区一届设8名委员,二届设10名委员,三届设14名委员,四届和五届均设10名委员,六届设14名委员。 1982年3月,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和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卫生、城乡建设4个工作委员会;
1984年4月增设选举工作委员会,同时撤销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
1985年10月恢复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同时撤销选举工作委员会;1988年增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1990年4月增设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
1993年增设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
2007年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2007年设有办公室、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室和财政经济、农村经济、内务司法、教科文卫、城建旅游环保5个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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