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准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
二、上班时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因事临时外出,需向办公室主任说明;办公室主任因公因事临时外出,需向常委会分管主任说明;常委会副主任因公因事外出应告知办公室主任,到区外办事,应向常委会主任说明。
三、因病因事请假要事先说明请假理由,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常委会副主任直接向常委会主任口头请假,并告知办公室主任;科级干部2天以上(含2天)的请假经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后由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批;科级干部1天以内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请假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四、请假人员应在批准的假期内返回单位,并及时履行销假手序。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履行续假手续,按规定请示有关领导批准。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旷工。
六、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15天或病假30天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七、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等视为正常出勤。
八、工作应尽量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确需加班并经领导批准的,白天加班据实计算天数,晚上加班按半天计。
九、加班人员每月底填写加班情况登记表,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批,办公室安排专人汇总后,作为发放加班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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