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节约接待开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用餐范围 1、来本机关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的上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领导以及来本机关交流工作的兄弟人大常委会机关领导。 2、来本机关联系工作的市、区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以及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办公室联系的乡镇、村负责人。 3、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等工作需要的公务接待。 上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领导、兄弟区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以及曾担任过区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职务的老领导由区委区政府接待处负责接待,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助。
二、接待用餐标准 1、工作餐:15元/人餐,餐间不得消费任何饮料、酒水和香烟。 2、宴请:菜金人均不超过35元,原则上不上香烟。确需超标准接待的,须经常委会分管办公室的主任同意。 3、中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用工作餐,特殊情况需宴请的,须经常委会分管办公室的主任同意。
三、接待用餐程序 1、接待用餐的管理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凡需宴请的,须经常委会分管办公室的主任同意,由指定人员到指定地点按核定标准安排就餐。
四、接待注意事项 1、本着节俭和对口、对等接待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员的范围和人数,不得少客多陪。 2、凡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安排工作餐或宴请的,财务人员一律不予报销。 3、私人来客不得以单位名义招待、宴请,否则不予报销。 4、报销送签时,就餐单、菜单、正式发票须齐全,就餐单须有经办人员签字并注明接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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